凤山“醉驾入刑第一人”被判拘役1个月
凤山讯
4月13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起醉酒驾车案,龙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自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龙某成为凤山县“醉驾入刑第一人”。
2011年5月30日20时许,龙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东棚路往凤山路方向行驶,被交警查获,经查,当时龙某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龙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上述判决。
(见习记者
沈正欢
通讯员
韦久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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