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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故伤人莽汉领刑赔钱

河池日报 2012-01-09 09:38 大字

 

凤山讯

 

凤山县凤城镇男子罗某,席间因不胜酒力,独自出门观夜景,因酒力发作,无故持刀捅人致残。1月4日,凤山法院以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7万余元。

2010年8月22日晚,罗某与朋友等5人到凤山县平乐瑶族乡梦娥屯邓某家吃饭。席间,由于罗某不胜酒力,独自外出到该屯的风情园操场观景。罗某来到操场后,看到陆某、黄某等3人,便上前质问其是哪里人。当得到陆某的回答后,罗某说那里的人很牛,并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弹簧刀刺向陆某,致使陆某左手臂受伤。事后,陆某转至不同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9月6日出院。经鉴定,陆某伤势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黄荣叁

 

周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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