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他人 微信钱包领刑
都安讯都安瑶族自治县两名90后男子拾到他人手机后,盗取手机微信钱包里的4200元。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男子双双领刑。
2019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谭某某驾驶摩托车路过都安县隆福乡一村庄附近路段时,拾到被害人韦某某遗失的手机一部。他们发现该手机存有机主的身份证照片、无设置锁屏密码,并看到该手机的微信钱包内有4800多元钱时,用韦某某的身份证号码等,把韦某某的支付密码更改,盗取韦某某微信钱包里的4200元钱。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谭某某自动投案,主动将盗窃的4200元上缴公安机关。由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分主次。案发后,两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某、谭某某均犯盗窃罪,均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均并处罚金5000元。(黄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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