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致人死亡 倾力赔偿被判缓刑
都安讯都安瑶族自治县偏僻山村青年男子林某某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在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东挪西借倾尽全力赔偿被害人家属52000元。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7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都安县高岭镇驶往安阳镇方向,途经国道G210线一路段时,车辆碰撞到前方同方向站在路肩内的行人潘某某等2人,造成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经都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等2人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东挪西借,积极筹钱,支付被害人潘某某家属赔偿款52000元,保险公司赔付被害人潘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19000元。
法院审理时查明,被告人林某某育有3名子女,其妻子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人林某某独自抚养3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经济困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林某某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仍穷尽赔偿手段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都安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与邻里关系和睦,认罪悔罪,3名子女需要其照顾,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都安县司法局的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林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黄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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