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踢打多名儿童男子被判5年

河池日报 2018-10-11 10:55 大字

东兰讯10月9日上午,东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韦某牙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韦某牙有期徒刑5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韦某某各种经济损失24505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郭某某各种经济损失1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牙酒后到东兰县东兰镇河堤路某奶茶店旁,看见牙某某(女、12岁)推自行车经过,韦某牙去抢其自行车未果,便用脚踹翻该自行车后离开。接着韦某牙行至东兰县东兰镇曲江路某鸡排店前,看见黄某某抱着小孩郭某某(男,1岁半)在路上行走,便强行从黄某某手中将郭某某抢走并猛摔在地,致使郭某某左额骨骨折、左眼部软组织挫伤。之后,沿曲江路往电影院方向行走,当行至某服饰店前时,看见小孩尹某(女,7岁)经过,韦某牙便用脚将尹某踹倒在地上,致使尹某唇部软组织挫伤。尔后韦某牙继续行走至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厅,看见小孩韦某某(男,5岁)正在营业厅内玩耍,便上前用脚踹韦某某的头部,接着用脚踩韦某某头部数次,在县信用联社职工和保安的制止下,韦某牙才罢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郭某某和韦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达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

东兰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牙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牙犯罪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未成年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其坦白行为不足以弥补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被告人韦某牙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为扩大公开审判力度,本次庭审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到场旁听,同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直播。上图为庭审现场。

韦宇奎韦文科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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