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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给他人用老汉当冤大头

河池日报 2013-07-16 21:17 大字

 

东兰讯

 

东兰县东兰镇60多岁的农民刘老汉,用自己的名字到信用社办理贷款后给他人使用,结果当了冤大头。近日,东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刘老汉偿还该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2012年5月份,因同村的李某急需用钱,便向刘老汉借钱,无奈刘老汉并不宽裕,于是听他人的意见,将自己的姓名借给李某去当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李某还找了一名公职人员担保,在该社办理了惠农贷款3万元,刘老汉自己在贷款申请上签名。贷到款后,刘老汉全给李某使用,过后自己也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可谁知一年到期后,李某并未归还贷款。银行到期没有收回贷款,遂将刘老汉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审理过程中,法官牢牢把握案件的关键点,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规范合法,刘老汉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贷款,但其以本人的名义办理贷款,银行将款直接打入刘老汉的银行卡,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责任。李某虽然使用了该款,但只能认定是其向刘老汉借的,与贷款偿还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刘老汉要求办理转据手续,个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刘老汉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顾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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