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管教意欲杀死父亲广西一逆子领刑10年
河池讯 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中年男子蓝某杰不服父亲日常管教,借酒持菜刀砍击其父头部数刀,意欲杀死自己的父亲。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桩故意杀人案,这个不孝逆子领到重刑。
经审理查明,44岁的被告人蓝某杰平时不太爱劳动,有酗酒的习惯,醉酒后经常会发酒疯,经常遭到父亲的责骂。2013年9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蓝某杰酒后想起其父亲经常骂他“不做工、到处去玩”之类的话,心里越想越气。为了出气,他在父亲家厨房墙上的铁钩处取得一把菜刀,持菜刀冲进父亲房内,趁父亲躺在床上睡着之际,猛砍其头部数刀。其父被砍后本能用手臂抵挡,手部亦被砍数刀。蓝某杰看见父亲头部、双手、手臂流血了,心里害怕,头脑也清醒过来,随手将菜刀扔在房间里,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蓝某杰的父亲被砍伤后,被送至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蓝某杰的父亲受伤评定为重伤。
2013年9月27日,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聘请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蓝某杰作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单纯醉酒,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4年2月8日,被告人蓝某杰被提起公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蓝某杰的父亲出具谅解书,对儿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对蓝某杰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杰因不服其父日常管教,借酒持菜刀砍击其父头部数刀,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蓝某杰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蓝某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即没有出现蓝某杰父亲死亡的结果,蓝某杰的父亲没有死亡是其他亲属积极救治的结果),是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对此,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已经谅解被告人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蓝某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覃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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