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通报10起行政执法监管失职案 68人受处分
日前,自治区监察厅就10起行政执法监管失职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发出通报,要求各级各部门引以为戒,并进一步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认真整改到位。各级监察机关要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坚决查处事故(事件)、问题背后的腐败案件。
此次通报的10起典型案件是:
南宁市一窝点长期非法生产“地沟油”,7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6个责任单位被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来宾市城管借“道”生财,7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支队等3个责任单位被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广西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水埠煤矿违法采矿8000多吨,5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水埠煤矿被国土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
梧州市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部分项目、藤县碧水湾项目土地“未批先供”,违法违规,10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
广西有色金属集团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在回收贵梧高速公路(平南段)建设剥离的稀土过程中,项目选址不合理,环评手续不完善,生产过程产生的氨氮、氨气污染,对周边居民环境造成影响,10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
浦北县佳源酒精厂等3家企业违法排放污水,6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3家违法排污企业被通报。
崇左市凯源化工有限公司将未经处理和不达标的酒精尾液、废液通过不同方式故意排入左江河,5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凯源化工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江州区人民政府等5个责任单位被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大化瑶族自治县“12·2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9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河池市交通运输局、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5个责任单位被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天堂湖景区“7·14”事故,7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县人民政府、县旅游局等3个相关责任单位被责成作书面检查。
靖西县民族事务局在组织实施2012年第二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过程中,工作失职,县民族事务局副局长黄仕锋、项目股股长谢安庆受到警告处分。(《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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