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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一审宣判涉案企业和10多名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责任

南国今报 2013-07-17 10:47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卢建宁 通讯员费文彬)2012年1月15日发生在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今年7月16日上午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大化瑶族自治县,柳州市柳北区三个法院同时作出一审判决。金城江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相关人员覃乃义、余阳先、罗传兴有期徒刑3年至缓刑3年6个月不等;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以下简称立德粉厂)相关人员曾宜、李四军、毛文明等7人有期徒刑5年至缓刑3年6个月不等,同时对上述10名被告人并处罚金2万元至8万元不等。

同时,大化瑶族自治县法院和柳北区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曾觉发、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原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蓝群峰、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韦毅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3名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共8.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广西金河公司冶化厂在无防渗、无防雨、无防流等无“三防”设施的情况下,将镉含量超标的废渣约7万吨裸堆在渣场上,因雨水冲刷形成的污水经过一个天然溶洞流入龙江河。被告人覃乃义、余阳先、罗传兴作为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者,负有整改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2009年8月22日,被告人曾宜从他人手中转承租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与李四军、毛文明等人采用湿法提铟生产工艺非法生产铟、碳酸锌等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含镉废液未经相关处理,通过厂区内的溶洞直接排入龙江河。2012年1月12日至15日,立德粉厂进行卫生大清理,将清洗厂内设备的污水和废水直接排入龙江河,导致水体重金属镉含量严重超标。

被告人曾觉发作为河池市环保局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金河公司及时消除隐患。另查明,被告人曾觉发从2011年到2012年期间,收受多家相关企业的现金共计4.5万元,均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另查明,被告人蓝群峰和韦毅作为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和副大队长,对立德粉厂未进行严格监管,从而使立德粉厂得以常年逃避环保监管。蓝群峰和韦毅利用其职务之便,分别多次收受相关企业所送财物价值共计2.05万元和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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