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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宾馆丢财物未交保管自担责

河池日报 2013-07-06 21:21 大字

 

大化讯

 

入住宾馆时未将贵重物品交总台保管,却在失窃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赔偿损失,因无力举证证明宾馆有过错,覃某的这一诉讼请求,日前被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今年3月15日,覃某向大化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化县某宾馆赔偿其经济损失9000元。覃某在诉状中称,2012年8月7日,他入住该宾馆。次日9时外出办事回来时,发现自己放在房间内的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苹果手机1部丢失了,价值共计9000元。因向宾馆索赔未果,故上法庭讨个说法。

诉讼过程中,覃某向法院提供了平板电脑及苹果手机的购买发票(合计9000元)。某宾馆承认覃某入住是事实,但认为覃某入住时,未按照宾馆规定和惯例,将贵重物品交总台登记保管。覃某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电脑、手机、金钱等财物是他所有,不能证明这些财物已经被带入宾馆、且在其住宿房间内被盗。

大化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对索赔的诉讼请求不能举出有力证据,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黄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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