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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强奸未遂不能减轻处罚

河池日报 2013-06-04 21:39 大字

 

大化讯

 

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某甲犯强奸罪,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今年1月16日上午11时许,韦某甲与朋友酒后来到该县大化镇双排村,发现老妪韦某乙独自在家,便以找鸡笼装鸡为借口,进入屋内与韦某乙搭讪。随后,韦某甲栓上房门,把毫无反抗能力的韦某乙抱到房内一床铺上欲施暴行。住在隔壁正在家中看电视的韦某乙儿子韦某丙听到母亲屋内发出异响后,以为母亲家中来了小偷,便冲出家中踢门进入母亲屋内,把正欲行奸的韦某甲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定韦某甲犯强奸罪。虽然韦某丙及时到场制止,韦某甲强奸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韦某甲犯罪后一直认罪,也可酌情从宽处罚,但受害人年迈且耳聋,属社会弱势人员,需要刑法重点保护,性侵这类人员应受从重处罚,不能减轻处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韦明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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