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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私接居民水管,水表超期“服务” 空闲房屋产生水费上万元经调解,施工单位支付水费近4000元

河池日报 2013-05-13 21:5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高东风

 

通讯员

 

陈湘桂

 

覃勇)5月9日,大化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大化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居民生活用水管道被某施工单位“盗用”产生万元水费的民事纠纷,由施工单位支付水费3999.70元。

3年前,大化县大化镇居民左先生买下县城区红河南路的一栋居民住宅楼后,房屋一直闲置。今年3月中旬,左先生接到县自来水公司收缴水费通知单,通知单显示,左先生1月至3月用水3403吨,水费单价2.33元,合计水费10651.39元,相当于他家30多年的用水量。左先生连忙回到闲置房屋进行管道查看,发现自家水管线路完好无损。经核实,催缴水费通知单地址和姓名均准确无误。

一位热心邻居告诉左先生,承揽大化县城城南污水配套管网的某公司私自接左家户外水管的水,用于工地施工。为此,左先生找到施工项目负责人,要求其缴纳万元水费,但施工单位认为,接用左家管道施工期间,不可能使用3000多吨水,所以一直拖延不交。

左先生与施工单位的欠费争议反馈到自来水公司后,自来水公司曾让施工单位和左先生到公司协商缴费问题,但双方协商未果。随后,左先生多次找施工单位,要求支付水费,双方均不欢而散。自来水公司也下达了停水通知。

3月20日,左先生找到大化司法所。司法人员征得左先生和施工单位双方同意后,由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在双方的见证下拆下水表,进行校验。经过校验,水表因超过了正常的使用期限,存在转速偏快现象,且超过了国家允许正负2%的标准范围内。随后,大化司法所第一次组织调解,自来水公司领导解释出现了类似情况后,应按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提出处理办法,但施工单位人员不接受。

4月1日,大化司法所再次召集自来水公司、施工单位、户主三方进行调解。司法人员指出:施工单位施工未经左先生允许,私自接用居民水管用水是错误行为。根据相似的调解或判决案例,认为自来水公司依照《计量法》规定,减去水表偏快的百分比吨位,要求施工单位缴纳水费是合理合法,所以施工单位应该缴纳扣除后的水费。施工单位承认自己的过错,表示愿意支付2000元水费解决此纠纷。但自来水公司不同意。

5月9日,司法人员与双方沟通协调,自来水公司和施工单位同意把原来“工商用水”的价格每吨2.33元,改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71元,再减去水表偏快部分的吨位。经过计算,施工单位应该支付水费3999.70元。签订协议后,施工单位当场付清应缴纳的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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