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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性化执法,耐心调解 受害人家属领到41万元赔偿金

河池日报 2013-03-25 23:1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高东风

 

通讯员

 

何芳华)近日,金城江区法院执行局和解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事故遇难者韦某的家属领回41万余元赔偿金。

2010年3月20日7时30分,吴某驾驶超员的中型普通客车,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向金城江方向行驶,因该车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且严重超员,在途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韦某等7人死亡,吴某及其余35名乘客不同程序受伤。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4月28日,韦某家属将吴某、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金城江区法院,该案经一、二审判决,吴某被判赔偿韦某家属383699元。因吴某未能自觉履行赔偿义务,韦某家属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吴某赔偿383899元及逾期利息47545元。

在执行过程中,法官调查发现吴某有一栋私房,并确认该房系其个人所有。经吴某同意,法官依法对其进行拍卖。2012年11月27日,该房屋经拍卖得47万元。考虑到吴某受伤至今未能痊愈,其母亲随其居住生活,法官耐心进行调解,韦某的家属同意与吴某和解,并放弃近2万元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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