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状告辍学孩子家长 具有样本意义

南国早报 2018-07-27 16:17 大字

深度分析

□浙江晏扬

日前,在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人民政府大院内,自治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对4起拒不送子女入学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当地干部群众200多人到场旁听。据悉,这4户家庭的子女原就读于所略中学,但因各种原因未完成义务教育便辍学务工,乡政府多次深入辍学学生家庭做工作,但均遭到拒绝,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人民日报》7月26日报道)

这是由学生辍学而引发的“官告民”案件。从某种意义上看,它既是一场公益诉讼,也是一次普法宣传。鉴于目前一些地方的基础教育现状,很多家庭让孩子过早辍学,很多学生小小年纪便辍学打工,这一诉讼更具样本意义。

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很多家长有着自己的小算盘:与其花钱供孩子读书,不如让孩子早点辍学打工。孩子哪怕读完高中,能不能考上大学是个问题;即使考上大学,毕业后能不能找个好工作也是个问题;即使找到好工作,可再看看别人家的孩子,已经辍学打工好多年,钱赚到了,房子盖好了,媳妇娶上了,甚至连孩子都生下了……所以算计来算计去,还是觉得让孩子早点辍学打工更划算。这些家长只是单纯地从经济角度,甚至从结婚生子、传宗接代的角度看问题,而懒得理会或者没有能力理会读书的真正意义在哪里,更没有好好地想一想,这种“辍学—打工—结婚—生子—辍学—打工”的代际传承,何时才是个头。

面对“读书无用论”在一些地方沉渣泛起,面对很多家长让孩子过早辍学,地方政府除了教育宣传引导,必要的时候还得采取法律手段。《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也就是说,义务教育之“义务”,不仅是国家的义务,政府、学校的义务,而且是学生家长的义务,这个义务是法定的,家长不得也无权擅自让孩子过早辍学,否则便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规制。让孩子至少读完初中,是家长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乡政府不惜将老实巴交的农民家长告上法庭,看上去有些不近人情甚至强人所难,但其实是对这些辍学的孩子负责,为这些家庭的未来着想,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履行一级地方政府的法定义务。

报道称,这次庭审使得旁听群众认识到“不让孩子上学是违法的”,被告也表示将把孩子重新送回学校。如此看来,这场“官告民”官司不仅取得了预期的法律效果,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是最让人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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