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发布2016年度全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2016年度全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通过这类典型案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消费者在未来消费维权中找到方向,更给经营者警示,若是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不仅自身诚信受损,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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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明知内容违法仍然发布广告
案例:2015年1月起,广西百色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制作【森林·心城】临街铺面招商广告,分别在百色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开办“某某论坛”网络平台和广西某某业广告有限公司固有的《某某信息》刊物上发布,该招商广告包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内容,临街铺面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作出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为违法广告。2016年1月27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百色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开办的某某论坛网站上发布有违法广告,经登录网站核实,该广告为一则题为《1月16日,森林·中心城三期临街涌金铺 盛大开盘》的网络广告,包含有“投资类型的对比分析:1.存银行:利息低不划算;2.购买房产:资金投入大,成本高;3.购买股票、基金:市场波动无常,风险太大,入市需谨慎;4.投资【森林·中心城】铂金旺铺:有实体、低门槛、零风险,低投入高回报,超值稳健的返租收益,是您投资经营的最佳首选”等内容,涉嫌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内容。
处理结果:百色市工商局立即对其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广告主为广西百色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该则广告不仅发布有网络广告,还发布有实体广告,实体广告的发布者为广西某某业广告有限公司百色第一分公司,其行为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违法经营行为,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则违法广告,并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罚,对广西百色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处以100000元罚款,对百色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处以100000元罚款,对广西某某业广告有限公司百色第一分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92233元。
消费提醒:很多商业项目会做每年返还一定比例的投资回报的广告,并与业主签订返租协议等,承诺几年内获利多少,而房屋全部销售完毕后,当开发商的利益得到实现时,往往就会出现人去楼空,购房者投资利益无法收取的局面,所以消费者面对这些关于升值或投资回报率等宣传字眼时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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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公司虚假宣传销售旧款汽车
案例:2015年7月11日,当事人百色某某城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举办“广汽本田厂家直销限时抢购会百色站暨3周年店庆”活动,以“厂家直销”“限时抢购会” “厂家优惠”“本次活动所有订单均可额外享受厂家九重大礼”等内容印制成宣传单进行宣传。消费者潘某某参加活动看了宣传单后便向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了解各种车型,当事人销售顾问韦某某向潘某某推荐2014款奥德赛时,称该车为旧款车,指导价23.98万元,活动期间厂家优惠6万元,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11日。于是,双方达成意向以17.98万元的价格订购一辆2014款广汽本田奥德赛精英版2.4lAT的7座轿车,潘某某与当事人签订《品牌车辆买卖合约》并交付定金10000元。2015年7月15日,潘某某到当事人的4s店实地察看车辆,发现该车生产日期为2013年7月24日,且车辆轮胎、电瓶出现老化现象,底盘已部分生锈,便向当事人提出退还定金的要求,当事人拒绝。2015年7月18日潘某某向工商部门投诉。
处理结果:经百色市工商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退还消费者潘某某交付的10000元定金。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工商部门于2015年10月20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潘某某订购的轿车生产日期为2013年7月24日,是当事人2013年8月2日从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购进,库存达两年,车辆可能存在瑕疵,但当事人并未告知消费者,广告宣称“厂家直销”“限时抢购会”“厂家优惠”没有事实依据,内容虚假,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告知;当事人的行为属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百色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10000元罚款。
消费提醒:1.消费者尽可能选择去规模较大的汽车专营店或大型汽车交易市场购买轿车,并注意索要相关票据。2.签订合同首先应明确车型、价格、购买日期、提货日期、质量责任、“三包”详细内容等具体条款;尤其要注意在买车交预付款时,一定要注意“定金”“订金”的含义不同。书面协议尽可能具体、详细并且责任分明。3.提车试驾时须仔细查看外观,备用钥匙的数量、备胎的状况、机械元件等,防止出现以次充好。4.发现车辆质量有问题时,及时与经销商协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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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楼盘开发商房屋合同纠纷案
案例:消费者欧先生于2016年1月23日在靖西某某楼盘认购了一套住房,当时支付了定金10000元。在准备去交首付时,由于自己征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先去解决才能办理房贷,遂与某某售楼部沟通,销售经理通过置业顾问潘某转达他的意见,同意让欧先生延期到2月初交首付,又或者找人来接手这套房。2016年2月2~5日期间,欧先生一直电话给该楼盘置业顾问潘某想咨询房子的具体情况以便反馈给一些有意愿购房的客户,但是对方一直没有接电话。2016年2月22日欧先生的妻子再次电话置业顾问潘某询问房子情况时,却被告知这套房子早在2016年2月5日就转卖给了其他客户。欧先生的妻子于2016年3月2、3日到某某楼盘售楼部了解情况,置业顾问潘某承认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造成了欧先生的损失,并向其道歉,但是楼盘经理只同意退还3000元定金。欧先生认为既然已经支付了定金,而且也跟售楼部沟通过,当时对方也同意让他们延期解决征信问题,双方当时就算是订立一个口头协议,在协议允许时间内,该楼盘工作人员擅自将房子转卖给他人,实属违约,现如今还要扣押7000元定金不退还,这极其不合理。逐投诉至工商部门,要求靖西某某楼盘退还10000元定金。
处理结果:经多方协商,最终,靖西某某售楼部同意退回欧先生10000元定金,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靖西市工商局12315中心在调解过程中,及时启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双方达成签订争议调解书后,送靖西市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并由法院出具确认决定书([2016]靖调确字第3号)。
消费提醒:近年来,房地产合同方面的消费纠纷逐年增多,主要表现在房地产开发商不按时交房、合同违约等方面。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擦亮眼睛,警惕合同欺诈和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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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例:2016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靖西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有一操外地口音的男子在位于靖西市新甲乡新荣村坡珠屯旁一安置地民房内存放大批“假化肥”,白天运往靖西市内各乡镇销售。该局经济检查大队于2016年3月18日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由于当事人不能出示合法证照,执法人员对屋内化肥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罗某于2016年2月起从玉林市一位姓梁的老板手中以 420元/吨的价格购进一批标称玉林市纷兰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纷兰”牌混合肥料、复合肥料、缓控释肥(均无批号及合格证)共计53吨,之后以200元/天加提成的方式雇请叶某等8人用8辆微型小货车将肥料以每包70元至13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靖西市渠洋镇、龙临镇、安德镇、禄峒乡、地州乡等乡镇村屯的农户。截至被查扣时,已售出上述化肥共计26.82吨,获销售款33935元,违法所得26576.6元,尚有26.18吨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4930.6元。
2016年3月21日,靖西市工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上述化肥进行抽样检验。2016年3月25日,委托检验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判定该化肥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处理结果:靖西市工商局对罗某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576.6元;2.没收不合格肥料:缓控释肥17袋;复合肥料(硫酸钾型)110袋;混合肥料(硫酸钾型)500袋共计26.18吨;3.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金额76576.6元,上缴国库。
消费提醒:当前,已进入农民耕作阶段,为防止农民朋友上当受骗,工商部门提醒广大农民朋友:1.应到证照齐全的经营单位去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并索要正规发票,切勿贪图便宜购买质次价低、来路不明的产品。2.选购化肥时要注意是否“三证”齐全,即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证号、生产许可证号。3.应按产品使用说明,在农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合理搭配,科学施肥。4.在消费过程中,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黑窝点”时,请及时拨打12315或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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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水器质量问题纠纷案
案例:2016年7月中旬,广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田阳县大旺角酒楼开展大型销售格尼星净水器宣传活动,家住县城90岁的老人江某购买了一台活动中的净水器,价格为4300元。在使用2个多月后,一直发现该净水器里的水混浊,杂质较多,认为该饮水机存在质量问题,在与销售人员协商未果后,遂向田阳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
处理结果:由于该净水器是厂家开展会销时购买的,在田阳没有经销的门店,接到投诉后县工商局、县消委会与县法院启动诉调对接机制。根据投诉人提供的销售人员电话号码及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厂名厂址,通过企业信息信用系统查询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多次的跟厂家的销售人员沟通,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调解过程中做到耐心细致,释法析理,缓和矛盾,使被投诉方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广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向老人江某全额退还货款。
消费提醒:提醒老人群体消费者,不要盲目去参加所谓养生课堂,盲目消费昂贵的推销产品,当遇到消费陷阱要及时报案或打12315电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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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购买农用拖拉机纠纷案
案例:2016年3月1日上午,家住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凰乡的覃某在田阳县某某农机公司门店购买一部价值42500元的武鸣县拖拉机厂生产的前后轴方向盘农用拖拉机。购买后驾驶农用拖拉机离开,但行驶到田阳县田州镇三雷红绿灯要左拐弯往河池市巴马县方向时,发现该农用拖拉机转弯时车辆产生的噪音很大很异常,于是驾驶回某某农机公司要求退货退款。农机公司称一是该车辆行驶中投诉方所描述的噪音大是正常现象,而且他们公司也专门电话给生产厂家武鸣县农用拖拉机厂咨询过这个问题,该噪音属于正常机械响声;二是该车辆来源合法,质量没有问题,且公司为这个顾客从早上开始进行组装、调试车辆整整忙碌了大半天,公司可以重新调整或换同款的另外新一台给投诉方,不同意退货退款。
处理结果:田阳县工商局、县法院、县消委会立即启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组织消费者、田阳县某某农机公司进行协商。经过向农机公司宣传《消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出该公司在宣传该产品性能时,没有说明该车辆行驶中噪音较大,经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经营方同意退回42000元;覃某付500元作为农机公司组装、调试车辆及车辆磨损的费用。
消费提醒:在购买自己所需商品时要比对产品说明书,详细了解清楚商品的各项性能,发现商品不符合购买需求时,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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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违法发布食品广告案
案例:2016年5月10日,田林县工商局接自治区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分派案件,内容为:浙江温州市瑞安高楼乡消费者戴某通过淘宝网从田林县某某土特产经营店黄某处购买一袋香菇,发现商家有如下宣传“提高机体免疫、延缓衰老、降血压、降血脂、降胆固醇、防癌”,戴某要求工商部门立案查处,并退还其购买香菇的36元。
处理结果:经过执法人员的反复调查取证与调解,田林县工商局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500元的罚款。当事人黄某与消费者戴某达成协议,黄某退还戴某36元;戴某寄回香菇给黄某,邮费由黄某负责。
消费提醒:当事人在自己的网店发布的香菇广告中,明示或暗示香菇的治疗作用,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的规定。自然人开设网店,程序简单,只需向网站申请注册,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登记;网站上大多只留下QQ号码、邮箱、电话等联系方式,没有实体店的具体地址;实体经营地大多设在家中,或在居民区内,地点隐蔽,难以发现;自然人网店大多没有具体的财务记录,违法经营额很难确定。因此消费者尽量选择信誉好,知名度高的网店进行购物。
(本版案例整理:刘维涛 韦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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