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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狗咬伤索赔一波三折 狗主人自行将狗打死,拒不承认自家狗咬伤人法院综合多方证据,依法判决狗主人赔偿损失

河池日报 2012-06-21 14:11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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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男青年李涛被同镇居民莫通旺饲养的狗咬伤,但莫通旺否认咬伤李涛的狗是他养的狗而拒绝赔偿,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狂犬连伤3人

莫通旺原养有一只母狗,该狗个体小、身材消瘦,毛色为灰黄色,平时都是放养。2011年9月18日早上,李涛抱着小孩走在巴马酒厂一带路上,突然被一只狗咬伤右手。李涛被咬伤后,经在现场的卢家宝建议,曾去追赶凶狗,后因追赶不上,只好抱着孩子回家。李涛走后不久,凶狗又回到原地,然后被莫通旺带走。当天早上,该狗还咬伤了黄女士及莫通旺的岳父。李涛报警后,自行到医院疗伤和注射狂犬病疫苗。

巴马县公安局的黄警官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带队赶到现场处置。但是,黄警官赶到现场时,莫通旺已自行将凶狗控制并捆绑,然后把狗打死。因见不到报案人,而且莫通旺说凶狗只是咬伤其岳父,黄警官等人便认为,没有必要将现场的凶狗拍照,只交代由莫通旺将死狗自行处理。

事发后,因莫通旺否认咬伤李涛的狗是他养的狗而拒绝协商,李涛遂将莫通旺起诉到巴马法院,要求莫通旺赔偿其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经济损失。

巴马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涛被莫通旺所饲养的狗咬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莫通旺依法应当赔偿李涛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李涛被莫通旺养的狗咬伤,虽然不能排除在潜伏期内发病的可能性,但莫通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而且李涛伤愈后已正常上班,在没有证据证明遭受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李涛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巴马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莫通旺一次性赔偿给李涛医疗费1395元,误工费677元,共计2072元;驳回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判决

宣判后,莫通旺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莫通旺坚持认为,不能认定是他养的狗咬伤了李涛,因为该狗在大清早不可能跑到离家约400米远的地方将李涛咬伤。

中院审理后,对于莫通旺家的狗是否咬伤了李涛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首先,证人卢家宝出庭证实看到李涛被一只狗咬伤,后来莫通旺将该狗带走。卢家宝的证词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李秀花等人询问笔录的内容相吻合。莫通旺举不出其他证据推翻卢家宝等人的证人证言或询问笔录。其次,莫通旺家的狗当天处于发病期,连续咬伤了黄女士及莫通旺的岳父,是不争的事实。莫通旺认为该狗在大清早不可能跑到离家约400米远的地方将李涛咬伤,这只是莫通旺的个人推断,不是必然的科学结论。同时,李涛在诉状中主张,咬伤他的狗是一只“灰黄色、消瘦”的狗,这与黄女士、李秀花、黄警官的询问笔录内容相吻合。莫通旺提供的死狗照片一张,经上述三人辨认,均认为不是当时他们所见到的死狗。因此,莫通旺主张不是他家的狗咬伤李涛,不可采信。再次,莫通旺主张他送黄女士去打针时见到李涛,李涛告诉莫通旺,他是被木工家的狗咬伤的。但这一主张仅有莫通旺的个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故不能采信。

由以上证据分析,一审法院认定莫通旺家的狗将李涛咬伤,有较为优势的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莫通旺主张不是他家的狗将李涛咬伤,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莫通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为化名) (覃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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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巴马瑶族自治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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