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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虽无责仍赔钱

河池日报 2012-04-23 08:51 大字

 

巴马讯

 

近日,巴马瑶族自治县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宣判,虽然车主任某在事故中无责,但仍需赔偿受害人48781元。

2011年4月11日晚,李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赵某等人,由巴马县甲篆乡沿S208线往县城方向行驶,途中与对向驶来由王某驾驶的桂MC×××46号轿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桂MC×××46号轿车所有人是任某,王某借用任某的车辆使用,该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王某等人在诉前已付6.8万元给赵某家属。原告赵某家属在诉前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过错责任分担。交强险的强制性决定了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没有参加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辆,致受害人丧失了向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这一结果是由于机动车所有人违背了法律规定应当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故应当由该车的所有人按照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的最高限额内进行赔偿。该案原告因其子死亡尚有48781元未获得赔偿,任某系桂MC×××46号轿车的所有人,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最高限额12.2万元的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遂作上述判决。

 

(覃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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