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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杀人案发回14年没重审当事人申请250万元国家赔偿

华商报 2016-01-12 16:10 大字

1月11日上午8时许,52岁的强闯德再次站在汉中市中院门口。这次,他将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25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强闯德的代理律师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敏安说,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之前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专门列出像强闯德这样“疑罪从挂”案件获赔的具体情形,目的正是在于倒逼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又能为公民权利提供救济保障。

案情回顾

涉嫌强奸被抓关押7年后被放

根据1996年3月25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1995年11月6日,强闯德因涉嫌强奸被洋县公安局刑拘,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强闯德强奸、杀人一案,经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洋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起诉。从1995年11月6日被刑拘,直到2001年2月19日,时隔6年之后,汉中市中院才对强闯德强奸、杀人一案进行了一审。强闯德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强闯德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强闯德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裁定撤销汉中中院对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案发7年后的2002年3月12日,强闯德被取保候审;2003年4月14日,洋县公安局下发《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华商报2015年12月29日曾报道此案。

从31岁到38岁,强闯德7年时光在看守所里度过,直到解除取保候审,从他走出看守所,他就一直等待着汉中市中院的重审。然而,至今他都没等来任何消息。

赔偿申请

索赔250万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常敏安说,去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符合“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等6种情形之一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强闯德被解除取保候审都14年了,现在既不重审,也不撤销案件。”常敏安律师说,根据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目前强闯德的情形符合解释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情形,因此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11日上午8时30分许,强闯德和常敏安一同来到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书中提出四项请求:一是赔偿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17.7260万元;二是赔偿14年来的交通、住宿等费用14万元;三是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18.434万元;四是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前3项合计250.16万元)

遭遇尴尬

办案人员:需查有无此案

在汉中市中院政治部相关负责人联系下,中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平说:“还有这样的案子?太不可思议了!”华商报记者拿出2015年12月29日对强闯德案件的报道后,陈平说,“我没听说过,要先回去查下是否有这个案子。”

华商报记者:“按规定,是否受理申请有没有期限?”陈平:“我们先把材料一收,回去把情况了解清楚再说。”“那你收取了材料,是否应该出具一个受理凭证?”常敏安问。“没法出具,今天我们内勤不在。”说完,陈平很快离开。

常敏安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啥都不出具,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日后当事人凭什么来确定赔偿申请的时效?”常敏安说,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没有得到任何凭证,强闯德无奈离开了汉中市中院。

就本案如果符合国家赔偿,赔偿主体是谁的问题,陕西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韩朝泽说,对于强闯德案来说,肯定是汉中市中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袁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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