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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开车出事故致好友流产法院判赔1.49万

华商报 2015-07-30 23:33 大字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新闻热线:0916-2128811

主持人:记者 杨兰

买轿车后朋友借用不还 无奈诉法院索车

在朋友的介绍下,2011年,47岁的白某认识了汉中一科贸公司38岁的职工李某。白某是汉中一电子仪表厂职工,多年来节俭生活,白某已少有积蓄。李某鼓动白某投资其在职的科贸公司。2012年6月,白某向李某在职的科贸公司投资了部分资产。由于投资后事务繁多,白某除了在仪表厂就职外,还要常常去该科贸公司工作。为了方便出行,2012年7月,白某购买一辆小型轿车,李某经常借用这辆小轿车。2013年11月14日,李某再次借用白某的小轿车后,此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李某一直未归还该辆小轿车。白某多次找李某要车,李某都避而不见。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白某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归还自己的小轿车,并索赔4万元损失。

汉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李某于2014年12月23日前将小轿车返还给原告白某(已当场履行);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白某负担。对于索赔请求没有支持。

汉台区人民法院 姜晓玲 王晶

婚后为琐事常争吵不休 婚姻关系破裂诉至法院

1991年,在朋友介绍下,女孩叶某与刘某相识不足半年就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常为琐事常争吵不休,婚姻关系破裂。刘某于2002年擅自离家,此后十余年杳无音讯。叶某一人将婚生女抚养大,并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

1991年7月,叶某与刘某同是汉台区人,同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小红。现年21岁,在外地读大学。由于婚前两人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发生口角,纷争不断,婚姻关系破裂。2002年初刘某擅自离家出走,叶某多方打探杳无音讯。两人的婚姻关系形同虚设。

2014年2月14日叶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请求与刘某离婚;并提出愿意自愿抚养婚生女小红。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汉台区铺镇的价值2万元的土木瓦房归叶某所有。

审理中,汉台区人民法院向刘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司法公开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刘某未到庭应诉。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叶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不睦。2002年初刘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长达13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婚后两人共同修建的坐落于汉台区铺镇价值2万元的土木瓦房,无法查实修建房屋时的具体出资情况。故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叶某与刘某离婚,婚生女小红由叶某抚养,抚养费及教育费由叶某自行承担。驳回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叶某负担。 汉台区人民法院 姜晓玲 王晶

邻居间冷嘲热讽相互厮打 赔偿32000元又获刑

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为小事耿耿于怀甚至发生斗殴伤人事件,最后只能是两败俱伤。

现年54岁的龚某系宁强县汉源镇无业人员。龚某与50多岁的苏某是邻居,近年来,两家人为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渐渐疏远,互不来往。

2014年8月23日下午7时许,龚某酒后在汉源镇七星池涂家梁鱼塘边观看别人钓鱼,苏某到鱼塘边给别人还钱,龚某看见后便对苏某冷嘲热讽,两人发生口角,龚某顺手拿起坐的小木凳向苏某面部砸去,致苏某鼻梁受伤,血流满面。

案发后,苏某及时到医院治疗。经鉴定,苏某鼻梁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事后龚某后悔不已,一次性赔偿苏某经济损失共32000元,取得了苏某的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院对龚某从轻处罚。

2014年12月19日,龚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近日,宁强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龚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宁强县公安局李力

开车撞上高速隔离带 导致朋友受伤流产

因一场交通事故,刘某入院治疗,才发现自己已有一个多月的身孕了,可是车祸导致她颅脑损伤、颅底骨折、鼻骨骨折……虽然极力想保住自己的第一个孩子,但还是不得不选择流产。

刘某是汉台区老君镇人,2011年与郑某结婚。婚后,两人常常与好友张某结伴出行玩耍。2012年6月17日,刘某与郑某乘坐张某的小轿车,三人一同去四川广元玩耍。

车辆行驶至京昆高速广陕段时,由于张某操作不慎撞上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造成刘某受伤。

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绵广高速公路三大队做出事故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郑某不负责任。事发后刘某在广元医院做简单处理后随即转入汉中市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震荡,颅底骨折,治疗过程中经检查发现刘某已怀孕,刘某与郑某竭尽全力保住胎儿,但还是不得不选择做流产手术,此事给刘某身心造成极大痛苦。

刘某心痛不已,想着流产手术对身体伤害大,担心今后无法生育。故刘某将张某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张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1851.13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上高速公路隔离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刘某实际伤情和汉中本地经济水平,本院酌情确定各项费用合计14913.63元。遂判决张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4913.63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张某承担。

汉台区人民法院 姜晓玲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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