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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 酒后点烟花 引燃爆竹店 男子犯放火罪获刑4年6个月

华商报 2017-07-06 01:22 大字

男子酒后点燃烟花对着烟花爆竹店喷射,致使该店突发大火,现场鞭炮声震耳欲聋,3店铺5间门面房失火,损失惨重,幸无人员伤亡。(华商报1月23日A8版曾报道)近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事件回顾

购买烟花后 对着烟花店点燃

今年1月21日晚8时许,一名戴着黑手套身穿灰色夹克的男子来到店内,购买了一箱烟花后,走出商店,并引燃了这箱烟花,而烟花喷射的方向正对着商店。店内售货员急忙躲闪,喷射的烟花很快引燃店内堆放的大量烟花爆竹。

7月4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宴菲飞说,烟花店旁边有一个三轮车店和一个电动车店,火势蔓延到这两家店,最终给这3家店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嫌疑男子李某作案前,因在家中非法储存259件烟花爆竹,被警方发现后,这些烟花爆竹被全部收缴,后由警方交给秦发烟花爆竹公司新桥专营店暂时保管。

随后,李某曾多次前去讨要无果,心生怨恨,当晚和朋友喝了酒之后,就来到秦发烟花爆竹店,购买一个价值30余元的烟花后,在店外点燃对着店内燃放,造成烟花爆竹引燃失火。

最终,汉中消防出动4辆消防车,20多名官兵用一个多小时才将大火扑灭。

法院判决

构成放火罪 判刑4年6个月

近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点燃烟花爆竹,向店面发射的方式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经构成了放火罪。

同时,被告人李某在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宴菲飞说,4名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的家属最终向4名原告人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4名被害人谅解,这在法律上也是有酌定从轻的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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