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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污染环境案四被告获刑

陕西日报 2016-10-26 15: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吕贵民)近日,全省首例污染环境案在南郑县法院公开审理,宋某等四人因污染环境分别获刑。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宋某先后从城固县购买了107桶约24.61吨废油泥运回家中。在瓢取了四桶约1.035吨轻质油后,2014年5月11日,宋某打电话让被告人王某帮忙处置剩余的23.575吨废油泥。当天,王某宋某驾驶装有废油泥的货车行至南郑县小南海镇树林子村“火匣子湾”处时,宋某与随车同往的帮工张某一起将油桶倾倒在此地。5月12日,宋某又雇请被告人范某,与张某先后两次将四车装有废油泥的油桶倾倒在“火匣子湾”的山沟里。经汉中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认定,倾倒的废油泥中含石油(12450.8毫克/公斤),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倾倒物属于石油类物质,会对水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该四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3.575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开庭审理,以四被告人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范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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