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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3.6万元 人行汉中支行原基建办主任获刑

华商报 2015-06-04 01:03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曾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汉中中心支行原基建办主任何康民,因在职期间受贿,被汉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与汉中金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和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中国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将原汉台区石灰巷的办公资产连同土地置换给金泰公司,再由金泰公司代征代建新办公楼。2009年经审计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在此期间,时任中国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基建办负责人的何康民收受金泰公司负责人金鹏人民币25000元;2004年至2007年,何康民收受施工方南郑县建筑公司经理张兴全现金3000元;外墙瓷砖供货商王恭敬人民币8000元。

汉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康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3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其收受的赃款3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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