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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法院为群众追回16年前股金

陕西日报 2015-03-23 23:0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马黎)1999年1月,福建平潭县人林某在汉中南郑、留坝等地承包工程时缺乏资金,向其朋友南郑县大河坎镇人余某借款以解燃眉之急,余某碍于情面,遂通过南郑县高台镇基金会帮其贷款10万元,林某即时出具了借条。林某承揽的汉中工程当年年底完工后即离开南郑。2002年后各地基金会已相继取缔。为收回该笔借款,当年2月县基金会清欠办同志和余某前往林某福建老家,在当地派出所查到林某居住地平潭县潭城镇上埔庄,但林某已经长时间没有回过家了。

2015年1月余某得知林某在四川成都承包工程可能银行有存款,便向南郑县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法官立即赶往成都,最终在成都青羊区百花潭路建设银行查询到林某的个人存款,并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得知存款被冻结,藏匿十六年的林某在存款冻结后的第三天主动打电话给法官请求法院调解处理此案,承办法官即刻传讯双方当事人到法院,经过一番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林某自愿偿还借款本息17万元。2月13日,法官再次赶赴四川成都执行了扣划,为老百姓挽回了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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