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门口闹误会 3人持棒砸车
2014年4月2日,外出打工一年多的王某从广州回到了勉县。4月3日,王某邀请了好朋友张某等人一起吃饭。饭后,王某提出请同学们去KTV唱歌。4月3日晚9时许,大家在KTV玩的正开心时,王某接到了一个电话,就匆匆离开了KTV,离开时王某并没有结账付款。当晚11时许,张某、刘某、邓某等人从包间内醉醺醺的出来后,发现王某未结账,三人就在KTV门口等待王某。
在KTV另一包间消费的高某与朋友结账后出门时,逢KTV保安叫另一个人,高某误以为保安在叫自己,遂发生口角,高某挥拳殴打保安,KTV内其他3名保安上前制止。高某与朋友等人不听劝,反一起殴打保安。双方被劝开后,高某等人上车准备离开,高某妻子朱某将高某劝上车后,转身指着保安开始辱骂。由于担心张某等人不结账偷溜,高某上车后,保安与张某等人站在一起。朱某也一并辱骂开始张某等人。张某立即解释,他们与此事无关。朱某不予理睬。继续辱骂,张某上前打了朱某两拳,又踢了朱某两脚。高某见状便下车殴打张某。其间高某一拳打在张某一个女性朋友的脸上,该女孩蹲在地上哭。张某恼怒,从KTV找来三根木棒给了刘某、邓某。此时,高某等人已返回车内,张某、刘某等人持木棒将高某的车围住并要求高某等人下车。高某摇起了车窗,并没有下车。
张某、刘某、邓某等人分别持木棒从该车辆驾驶室后排的车窗玻璃开始打砸,然后打砸车辆后车窗玻璃。其间,刘某用手中木棒,将该车辆的玻璃全部砸毁,并砸坏了车辆右后排车门后,三人逃离。
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刘某、邓某三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722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刘某犯抢劫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罚尚未执行完毕,遂二罪并罚。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刘某两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勉县人民检察院 庄淑娴
新闻推荐
华商报讯(记者王雨薇通讯员张凌)8月11日,勉县一中举行2015年高考优秀学生奖励大会,对今年考上清华大学等优秀学生进行奖励补助。大会为勉县今年高考文科前10名、理科前10名,以及唐佳鹤等3人考取空...
勉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勉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