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订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对广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对转型未成功的地方再延续补助5年。
新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各批次资源枯竭城市,第一轮转移支付补助期限为4年,第一轮期满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价结果,转型未成功的地方可再延续补助5年。两轮补助政策到期后,以前一年度补助额度为基数实行逐步退坡,一般每年退坡20%,5年后退出不再安排补助。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可用于处理矿业权退出等历史遗留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绩效评价等建立考核机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的奖惩。 (据《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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