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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两次挪用近20万公款做生意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桂林日报 2016-01-04 18:14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李振军马健铭记者周文俊)随着反腐败的深入,桂林市一批“苍蝇式腐败”也逐渐被查处。2015年12月31日,资源县法院便判处了这样一起“苍蝇式腐败”案件——— 该县一村支书莫某私自挪用近20万元村委会公款做生意,超过三个月以上才予以归还,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法院调查发现,莫某是资源县资源镇永兴村支书。2013年1月29日和2月4日,莫某收到个体户张某交给该村的竹林公山的承包款13.1万元。但此时正在做工程项目的他并没有按规定交公入账,而是挪用做自己的工程投资来营利,直到2014年1月20日才归还。

同时,2014年1月16日,莫某又收取桂林资江丹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付给永兴村委的山林使用补偿及工作协调费7.4万元。在缴了5180元税后,莫某又将剩余的6.882万元扣下,私自存入个人银行账户营利,直到2014年11月11日才归还。前后两次挪用金额近20万元。

莫某挪用村委会公款用来自己做生意赚钱的事,虽然得以隐瞒一时,但终究被人告发。当地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侦查机关最后查明,莫某所挪用资金在立案前已全部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莫某身为村支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委会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归还挪用的全部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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