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协原主席充当黑社会“保护伞”,公安机关3人参与其中 市中院集中宣判4起涉黑“保护伞”案件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余作才黄彦铭秦学)继李佳等38人涉黑案于2018年12月27日宣判后,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又集中宣判4起涉黑“保护伞”案件。永福县政协原主席刘永祥以及公安机关3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刑。其中,刘永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曝光5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之一。
据了解,刘永祥于2006年至2016年10月间担任永福县政协主席。2013年以来,刘永祥明知李佳有参与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却收受李佳贿赂,帮助该组织的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包庇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李佳组织得以发展壮大,横行永福县罗锦镇多年,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永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李佳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多次对该组织及成员予以包庇;刘永祥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对涉案财物进行了相应处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当天,永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副大队长廖双双、永福县公安局罗锦镇派出所原所长李靓、桂林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四大队原大队长肖翔,3人分别因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私藏弹药罪中的若干罪被判处七年至九年半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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