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头大面小、耳郭畸形、尿道下裂、有6个手指仅一个指节 畸形儿12次产检均“正常” 宝宝父母起诉永福县人民医院,经调解,医院最终赔偿5.5万元
永福的小曾生下宝宝前,共去永福县人民医院做了12次产前检查,还做了多次B超检查,医院检查后均称“正常”。
然而宝宝出生后,被查出多处畸形并患有多种疾病,并很快夭折了。
小曾夫妇认为医院存在过失,应对宝宝的错误出生及死亡承担责任,遂来到法院起诉医院。上周,案子尘埃落定,小曾夫妇获得医院5.5万元赔偿款。
产检“正常”的宝宝出生后畸形
2009年12月12日,小曾到永福县人民医院检查时获得一个好消息,她怀上了宝宝。为保证宝宝健康,她在医院交了母婴保健费用,医院发给她一本《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并通知她定期来产检。
小曾遵医嘱,按时做产检,在宝宝出生前,她一共到医院做产检12次,还照了多次B超。每次检查的结果都显示“正常”,小曾一家都挺放心。
2010年8月10日,小曾的宝宝出生,但看来不太对劲。医生检查发现,宝宝只有两公斤重,且外观发育不良,头大面小、耳郭畸形、尿道下裂,双手中指 、无名指 、小指只有一个指节。
医生诊断为:“1.吸入性肺炎;2.早产适于胎龄儿;3.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4.动脉导管未闭;5.染色体病。”医院马上将宝宝转至桂林市内一家医院会诊。不幸的是,确诊后,宝宝在转回永福的路上夭折了。
家属认为医院有过错
宝宝的夭折让小曾一家悲痛不已,同时,他们心中还产生了一个疑问——12次产检都“正常”的宝宝,怎么出生后这么多毛病?为此,小曾的丈夫小章上网寻找类似案例,想解开疑惑。“需取得医师资格的注册医师才能进行产前检查。”在网上看到这句话后,小章想起自己3次陪妻子去产检时,看到帮小曾产检的并非医师,而是名护士。
小章认为,用护士代替医师进行产前检查,这本身就是违规的,没有相关产检资质的护士一次次得出“正常”的结果,这当然靠不住。
除此之外,小章通过咨询律师和医学专家又了解到,孕期检查期间,按规定必须检查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畸形筛查,但这些项目,永福县人民医院均未进行检查,也没告知家属到上级医院筛查。
小章认为,正是因为医院的这些过错,导致了他宝宝的错误出生及死亡。于是,小曾和小章夫妇俩来到法院,起诉永福县人民医院。
医院:产检不可能检出所有畸形
在庭审时,永福县人民医院进行辩护称,小曾的宝宝是由于先天性发育异常(室间隔缺损、侧脑室积水扩张)缺氧而死亡,是本身的先天性疾病所致,而医院对小曾及其宝宝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宝宝夭折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院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表示,B超检查属于影像科学形态检查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产前超声检查受超声仪性能、检查者技术水平或专业知识差异、羊水过少、母体因素或孕周过小或过大、胎儿体位等影响,不可能百分之百检出胎儿所有畸形。
针对小曾和小章提出的某些病症应进行产前筛查的问题,医院表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是在发现可能存在先天性疾病才建议进行,而且进行筛查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筛查的条件,县医院并无进行此项筛查的条件。虽然医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产前筛查的告知义务,但我国产前筛查仅用于筛查排除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畸形,与该畸形婴儿的出生无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有过错
今年2月21日,永福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我国母婴保健法律法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医院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诊断是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经产前检查、诊断,胎儿患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医院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夫妻有权根据产前诊断决定是否终止妊娠。
虽然残疾新生儿系由于先天性发育异常(室间隔缺损、侧脑室积水扩张)缺氧而死亡,但医院未按《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要求履行产前筛查的常规告知义务,且当孕妇孕期在多次检查过程中出现体重增加异常时,医院仍未引起高度重视,未告知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一步筛查。另外,孕妇保健检查记录签名不完善(无执业医师签名),这些都是构成被告过错的方面。
永福法院一审判决,永福县人民医院赔偿小曾夫妻的各项损失费用83315元。
永福县人民医院不服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今年6月8日,经中院组织调解,院方同意赔偿小曾和小章夫妻各项损失55000元。上周,永福法院从中院拿到了该案的调解书。
日前,记者联系上小章夫妇,小章说,他们已经拿到了这笔赔偿款,但钱无法抚平他们心中的痛。
(《桂林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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