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西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件
■编者按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自治区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2015年我区法院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并公布2015年广西十大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本报对这十大典型案例进行整理刊登,旨在集中展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的新进展,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切实增强公众知识产权法治观念。
一、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确认不侵权纠纷案
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简称“中新协”)是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权利人,南宁市新华书店曾为中新协会员,因其改制问题被中新协终止其会员资格及对“新华书店”商标的使用,南宁市新华书店起诉请求确认其使用“新华书店”商标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从毛体“新华书店”作为店招及注册商标的历史来看,南宁市新华书店的使用来源于新华书店总店的授权,中新协依据协会章程等文件有权终止其使用毛体“新华书店”商标,判决驳回南宁市新华书店的诉请。
点评:毛体“新华书店”店招对于新中国图书发行销售行业和广大读者有着特殊的历史地位和巨大影响力,后被注册为商标,由中新协持有。该案为首例新华书店系统原成员对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使用提起的案件,法院判决明确了中新协作为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持有人,其制定的协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范是其社团成员使用社团注册商标应当遵守的行业规则,对今后规范使用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厘清了标准。该案件被最高法评为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二、阳朔旅游示意图著作权纠纷案
董某认为画家李某手绘的《从阳朔县城出发》旅游示意图侵犯了其创作的《阳朔旅游示意图(2004年版)》的著作权。自治区高院判决认为,旅游示意图是一种以标准测绘地图为基础创作的带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图形作品,通过对涉诉两幅作品从整体的图形效果、地理要素的安排、地理信息的表达以及个性化标识等四个方面进行比对,认定两幅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董某的诉请。
点评:当前旅游商品市场上充斥着各种版本大同小异的旅游示意图,其主要功能是为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景点的地理信息,但其并不是地图管理机构认可的标准测绘地图,对旅游示意图按什么作品来保护其著作权,在国内缺乏司法先例。本案的再审判决将旅游示意图与地图作品区分开来,明确其作品定位为示意图作品,并归纳出旅游示意图作品的基本特征和作品独创性的分析方法,为旅游示意图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提供了裁判标准。该案件被最高法评为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三、“珞优8号”水稻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武汉某种业公司享有水稻新品种“珞优8号”独家使用权,该公司授予广西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广西区内的独家经销权,但在合同期内种业公司自己直接将“珞优8号”销售到广西部分地区,法院认定种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判决种业公司向生物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点评: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特别是粮食作物新品种对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培育出的新品种要真正形成生产力,必须在推广种植方面进行巨大的投入,因此需要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和新品种推广方诚信合作才能把新品种变为现实生产力造福社会。
四、德保“蛤蚧雄睾酒”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
德保县某蛤蚧酒厂认为另一厂家产品擅自使用了与其公司生产的“芳山”“布洛陀”牌“蛤蚧雄睾酒”近似或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原告公司从原德保县酒厂受让取得“芳山”注册商标,并不等于获得原德保县酒厂“芳山”牌蛤蚧雄睾酒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专用权,并且德保县其他酒厂生产的蛤蚧雄睾酒也一直普遍使用类似的包装、装潢,原告不能证明其诉请保护的商品包装、装潢为其公司产品所特有,驳回其诉请。
点评:德保蛤蚧酒是广西著名的地方传统特色产品。由于当地生产厂家众多,忽视特色品牌建设和保护,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二审法院针对这些问题,向政府提出保护传统特色产业健康发展的司法建议,得到当地政府和企业的积极回应,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件被评为2015年广西法院精品案件。
五、某图书馆提供数字作品阅读下载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南宁市某图书馆在馆网中上传《一场风花雪月的事》等3部数字作品供互联网用户阅读和下载,北京某数字出版公司认为侵害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南宁市某图书馆则认为其是合理使用。法院认为该图书馆将涉案数字作品接入互联网,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只能向身处该图书馆实体建筑内(即“馆舍内”)的读者提供这个空间范围,同时也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涉案数字作品是合法获得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判决该图书馆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点评:为了协调著作权垄断与信息分享之间的平衡,我国法律赋予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合理使用数字作品的权利,但也对合理使用的范围作出限定。本案判决为公共文化机构正确解读法律规定合理使用数字作品提供了依据。
六、Serv-U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原告美国磊若公司通过远程登录命令查知被告广西某集团公司网站使用了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6.4版Serv-U计算机软件,该网站服务器及软件安装为被告某网络信息公司提供,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网络信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该案判决彰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提示企业和网络服务商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要安装使用或向用户提供未获授权的计算机软件,降低侵权法律风险。
七、某环保企业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告公司将其法定代表人吕某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参与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作为被告公司的业绩参与竞标并中标。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将原告公司工程业绩作为自己的业绩进行宣传的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工程系被告公司所完成,且其工程质量已得到众多客户的认可,从而影响相关公众的判断和选择,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点评:个人行为不能混同于公司行为,吕某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的工作经历或业绩,不能作为其后来成立公司的业绩,尤其是双方公司存在同行竞争关系的情况下,被告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相关公众的判断和选择,不仅可能提高了其竞争力,也直接影响了原告公司的商业机会,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八、“山歌好比春江水”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被告乔某对国内一系列知名文艺活动中将《山歌好比春江水》列为其作品的行为未表示异议。法院认为,被告明知该曲目不是其本人创作依然默认或者放任署名为其本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亦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使该曲目创作者丧失了作者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的署名权。
点评:《山歌好比春江水》是歌舞剧《刘三姐》的著名曲目,被告虽然没有主动声称其为涉案作品作者,但由于其在国内音乐界的巨大影响力,其对各种音乐活动中将涉案作品列为其作品保持缄默的行为,会对公众造成其就是涉案作品作者的错误认识。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曾在相关公众媒体上刊登声明,更正《山歌好比春江水》的创作人,但侵权的损害后果已经发生,因此法院仍然认定构成侵权。
九、柳州某微信公众号信息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被告柳州某公司未经原告梁某同意,在其营运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原告所拍摄的四张照片,并将原照片中标注作者信息的水印裁剪掉后私自添加上被告公司名称的水印。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原告梁某人民币2800元,并在其微信公众平台及《南国今报》刊登道歉声明。
点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是近年来兴起的信息即时传播载体,一些“自媒体”营运者由于不具备信息采集能力,所发布的信息或用于编辑的信息素材料很多来源于网络资讯,其中一些并未取得信息源的合法授权。本案是我区首例“自媒体”侵犯他人著作权案件,通过本案的侵权认定判决,对那些靠无偿转载或使用他人作品的“自媒体”营运者提出了警示,有助于引导、规范“自媒体”依法营运。
十、吴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公安民警在吴某的租房内查获大批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天之蓝、水井坊酒等名酒及各种假冒名酒商标一批,并当场将吴某抓获。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案件。被告不仅侵犯了被假冒品牌企业的注册商标权,更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法院判决不仅维护了品牌商品的信誉和市场经济秩序,也惩处了危害百姓生命健康的制假行为。
(本报记者 蓝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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