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发布2015年我区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书店想用原商标 不行! 微信公众号盗图 侵权!
今报记者彭宁莉
4月26日是国际知识产权日。2015年,我区各级法院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其中不乏涉集体商标案、“自媒体”侵犯他人著作权等一些在区内首次出现的知识产权案。自治区高级法院通过发布其中部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以案说法,呼吁各界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首例涉集体商标案
——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确认不侵权纠纷案
据了解,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简称“中新协”),是由新华书店系统法人单位成立的社团法人,为毛体(即毛泽东字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并授权其会员使用该商标。南宁市新华书店曾为中新协的会员,但由于改制问题,中新协终止了其会员资格及对“新华书店”商标的使用。南宁市新华书店遂起诉请求确认其使用“新华书店”商标不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驳回了南宁市新华书店的诉请,其后,南宁市新华书店又以其对“新华书店”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南宁市新华书店在先使用权的主张,与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权利性质不符,且从毛体“新华书店”作为店招及注册商标的历史来说,南宁市新华书店的使用,均来源于新华书店总店的授权,因此,中新协终止南宁市新华书店对“新华书店”商标的使用,是有其协会章程等文件为依据的,南宁市新华书店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该案为广西首例确认商标不侵权案件和首例涉集体商标案件,同时也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该案的判决明确了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是整个中新协社团成员的无形资产,中新协作为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的名义持有人,其制定的协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范,是其社团成员使用社团注册商标应当遵守的行业规则,对今后规范使用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厘清了标准。
著作权
——阳朔旅游示意图著作权纠纷案
2011年,某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由犀灵公司设计、画家李某主编并绘画的《阳朔之旅》图册,内有李某手绘创作的《从阳朔县城出发》旅游示意图。
董某认为,李某手绘的《从阳朔县城出发》旅游示意图,抄袭了其2004年8月创作的《阳朔旅游示意图(2004年版)》中,将阳朔县城区街道和周边乡镇道路主要景点及漓江阳朔段主要景点,展现在同一版面(其称之为“城乡结合”)的独创性表达,侵害了其著作权。
自治区高级法院经再审判决认为,董某主张的“城乡结合”表达形式,即以不同比例尺将所需要的地理要素或地理信息“伸缩变形”后,展现在一定制图范围内的同一版面上,是学过制图知识者都知道的一种制图方法。旅游示意图作为一种以标准测绘地图为基础创作的、带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图形作品,其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作者通过所选取的客观地理要素及线条、符号、文字注记、色彩等表达元素,进行构图、安排、组合所形成的整体图形。法院通过从整体的图形效果、地理要素的安排、地理信息的表达以及个性化标识等四个方面,对涉诉的两幅作品进行比对后,认定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不构成侵权,因此驳回了董某的诉请。
法官点评:
当前旅游商品市场上,充斥着各种版本大同小异的旅游示意图,虽然其主要功能是为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景点的地理信息,但并不是地图管理机构认可的标准测绘地图,对旅游示意图按什么作品来保护其著作权,在国内缺乏司法先例。
本案的再审判决,明确了旅游示意图的定义为“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示意图作品”,将其与地图作品区分开来,归纳出旅游示意图作品的基本特征和作品独创性的分析方法,为旅游示意图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认定提供了裁判标准,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较高的参考价值。
该案也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了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署名权
——“山歌好比春江水”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山歌好比春江水》是歌舞剧《刘三姐》的著名曲目,执笔人郑天健、卞璟、江波、宋德祥、田明、古笛享有歌舞剧《刘三姐》剧本的改编执笔人署名权。
被告乔某虽自知《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其作品,但其对于国内举办的一系列知名文艺活动中,将该曲列为其作品的行为并未表示异议。该曲的执笔人认为,乔某的默认或放任行为,均构成了侵害作品的署名权,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乔某明知《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其创作作品,依然默认或放任涉案作品的词作者署名为乔某,在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亦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使《山歌好比春江水》的创作者,为创作该作品付出了独创性的劳动却无法向公众表明作者身份,而丧失了应当享受的精神权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认定乔某侵犯了涉案作品《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的署名权。
法官点评:
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家喻户晓,乔某保持缄默的行为,会对公众造成其就是涉案作品作者的错误认识,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乔某曾在相关公众媒体上刊登声明,更正《山歌好比春江水》的创作人,但侵权的损害后果已经发生,因此法院仍然认定构成侵权。
自媒体侵权
——柳州某微信公众号信息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在其所营运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吐槽】在柳州混,十二大生存法则你必须要懂!”的信息。梁某认为,该微信中未经其同意使用了其所拍摄的4张照片,并将原照片中标注作者信息的水印裁剪掉后,私自添加上该公司名称的水印,侵犯了梁某的著作权。
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公司赔偿梁某人民币2800元,并在《南国今报》和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刊登向梁某道歉的声明。
法官点评:
本案是我区首例“自媒体”侵犯他人著作权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微博、微信都是近年来兴起的信息即时传播载体,由于其信息由个体发布而被称为“自媒体”,“自媒体”的营运者往往不具备信息采集能力,因此所发布的信息或用于编辑的信息素材,很多来源于网络资讯,其中一些并未取得信息源的合法授权。本案的判决,对那些靠无偿转载或使用他人作品的“自媒体”营运者提出了警示,有助于引导、规范“自媒体”依法营运。
商品包装、装潢权
——德保“蛤蚧雄睾酒”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
广西著名商标“芳山“、“布洛陀”的持有人——德保县某蛤蚧酒厂,认为另一厂家生产的 “蛤蚧雄睾酒(5000ml)”擅自使用与其公司生产的“蛤蚧雄睾酒”近似或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商标使用权的转让与获得商品包装、装潢专用权,是各自独立的,虽然原告公司生产的“芳山”、“布洛陀”蛤蚧雄睾酒,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可认定为知名商品,但该公司从原德保县酒厂取得“芳山”注册商标,并不等于获得了原厂“芳山”牌蛤蚧雄睾酒的商品包装、装潢专用权,且德保县其他酒厂生产的蛤蚧雄睾酒,也一直普遍使用类似的包装、装潢。法院为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同时,还向当地政府发出加强地方特色产品品牌保护的司法建议。
法官点评:
该案件被评为2015年广西法院精品案件。德保蛤蚧酒是广西著名的地方传统特色产品,但因当地生产厂家众多,忽视特色品牌建设和保护,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二审法院从延伸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出发,向政府提出了整合地方资源、加强品牌建设、保护传统特色产业健康发展的司法建议,得到当地政府和企业的积极回应,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植物新品种权
——“珞优8号”水稻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武汉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享有水稻新品种“珞优8号”的独家使用权。2008年,种业公司与广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科技公司)签订协议,授予生物科技公司在广西区内享有“珞优8号”种子的独家经销权,经营期限从该品种审(认)定时间起至该品种退出广西市场为止。但在合同经营期限内,种业公司又直接将“珞优8号”销售到广西部分地区,法院认定种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判决种业公司向生物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法官点评:
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特别是粮食作物新品种对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新品种的培育固然非常不容易,但培育出的新品种要真正形成生产力,还必须在推广种植方面进行巨大的投入,因此只有权利人和推广方的诚信合作,才能把新品种变为现实生产力。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Serv-U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Serv-U计算机软件是一款使用较广的文件传输软件,其著作权人为美国磊若公司。广西某集团公司向某网络信息公司租用其服务器建设公司网站,该网络信息公司除服务器硬件外,还提供了软件安装及服务器硬件故障排除工作。
美国磊若公司通过远程登录命令查知该集团公司网站使用了其6.4版Serv-U计算机软件,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广西某集团公司和某网络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某网络信息公司赔偿磊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著作权人通过远程操控指令举证。该案的判决,彰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提示企业和网络服务商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要安装使用未获授权的计算机软件,降低侵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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