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两“酒司机”相撞 双双遭严惩

桂林日报 2020-11-17 08:34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静通讯员蒋琦莉唐仕军)近日,兴安县发生一起小车撞上轻便摩托车的交通事故。令人意外的是两车驾驶员一人无证醉驾,一人二次酒驾且驾驶套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结果双双受到法律的严惩。

日前,兴安交警接到刘某军报警称,他在当天下午3点钟左右,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兴安县城区一路口被一辆小车碰撞了,双方车辆撤离现场,在两江医院欲私下协商赔偿不成,请交警队派人前去处理。

民警到达医院后初步了解发现,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刘某军肩胛骨错位;二轮电动车乘客周某敏不仅肩胛骨错位,肋骨也断了好几根。询问过程中,民警看到双方驾驶员面色潮红并闻到有酒味,即分别对双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小车驾驶员朱某朝酒精含量达85.14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而电动车驾驶员刘某军酒精含量达62.57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小车驾驶员朱某朝并未取得驾驶证,属无证驾驶。而刘某军驾驶的电动车,额定功率为1200W,整备质量为98kg。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该车额定功率远超电动车额定输出功率400W、整备质量也高于电动车整备质量55kg的标准,且无人力骑行装置。因此,该车并非电动车,而是二轮轻便摩托车(机动车)。且经查询,该车并未办理入户登记手续,为套牌车。刘某军还曾于2018年9月3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兴安交警查获并进行了行政处罚,此次为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朱某朝交代,事故发生前一天晚上他与朋友喝了两斤白酒,第二天早上也喝了半斤白酒,下午驾车去兴安城区接人,行驶至事发路段右转弯时,与直行而来的刘某军的电动车相撞。

电动车驾驶员刘某军则称,那辆电动车是今年4月买的新车,挂的车牌系一辆旧的二轮电动车车牌。前一天晚上他也喝了不少酒,当天中午又喝了一纸杯白酒。饭后休息一个小时左右,认为自己开的是电动车没关系,便驾驶电动车搭乘周某敏到菜市场去买了菜,准备到周某敏家吃夜饭,当行驶到事发路段时,因担心车上装的菜掉落,于是低头观看了一下,就在这一瞬间事故发生了。

事故发生后,双方进行了协商,后因协商未果,刘某军选择了报警处理。后根据民警现场勘查及调查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朱某朝醉酒后无证驾驶,未注意避让直行的机动车,朱某朝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刘某军在本次事故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车辆动态、违反规定载人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目前,朱某朝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刘某军则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并处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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