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原为“冒名诽谤” 兴安县一举报人因诽谤罪一审被判入刑

桂林日报 2019-12-13 15:2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欧阳婷)“实名举报兴安县某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今年8月,一个宣称“实名举报”的帖子被发布在天涯论坛等知名网站上,引发了众人关注。然而,不久后,兴安县公安局就接到了报案称,这封举报信的内容纯属捏造。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这份举报信中落款的举报人王某事实上是被人冒名的,真正的举报人是张某华。12月9日,张某华涉嫌诽谤一案在兴安县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华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9年8月29日,张某华从网络上找来一篇文章,对内容进行修改,虚构事实,然后冒用他人身份,在网上发布举报信。在举报信中,讲述了李某、陈某、殷某等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情节。该文章发布后,点击率达5493次,评论33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久后,兴安县公安局就接到了报案,称这封举报信的内容纯属捏造。兴安县公安局展开侦查,并第一时间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华抓获归案。张某华被捕后,供认自己是被人利用发布诽谤他人的文章。

在12月9日的庭审现场,张某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认为,张某华的行为构成诽谤罪。鉴于张某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法官综合各方面因素,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华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针对张某华的案件,法官提醒: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不能任意捏造、虚构事实,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侵害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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