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失信被执行人获刑一年半

桂林日报 2019-11-14 10:42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张萃)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蒋某因拒不履行执行义务且逃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蒋某与刘某因借款问题产生纠纷后被告到法院。2013年7月,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蒋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55万元及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某于2013年8月向兴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也拒不提供真实财产情况,2013年9月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然而,拘留之后蒋某并没有主动配合执行的意愿。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蒋某在有工作并有相对稳定收入的情况下,仍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且将部分财产转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最终,兴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蒋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履行部分给付义务,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兴安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法院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零容忍”,切实提升执行工作实效,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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