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保护伞” 一派出所原所长获刑

桂林晚报 2019-10-10 10:13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廖海雲记者刘净伶)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桂林市象山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原所长李某某贪污受贿案件,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据了解,李某某在担任桂林市象山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充当“保护伞”,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8.12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2018年5月和9月,李某某非法收受陆某和陈某财物合计人民币2.45万元,对其二人摆放赌博捕鱼游戏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的犯罪行为予以关照,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

兴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却徇私枉法,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却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李某某主动交代了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到案后真诚悔罪,退出大部分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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