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恋女上司无果提刀找“情敌”约架 一男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八个月
今报桂林讯(记者唐晓燕)桂林男子陈某暗恋女上司,无意中,他发现这名女上司在微信上与另一名男性同行有“暧昧”交流。陈某找到这名男子,两人在微信上发生争执并约架。陈某找到对方所在单位,两人发生冲突后,陈某持刀将对方砍伤。6月22日,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桂林市秀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今年32岁的陈某,是兴安县人,在桂林市一家保险公司上班。公司里有一名漂亮的女上司,名叫小丽(化名)。陈某对小丽展开追求,但对方却只是把他当作好友。
2016年11月的一天,陈某无意中在小丽的手机上看到同行李明(化名)在微信上和她的交流,觉得李明在调戏小丽,心里很不舒服。
2016年11月23日晚,陈某和小丽还有几名同事一起去咖啡馆聚会,陈某用小丽的手机假冒她约李明出来玩。李明兴冲冲赶来后发现不对劲便离开了。
之后,陈某又用小丽的手机表明身份与李明对话。李明要求陈某就假冒小丽将自己骗出来一事道歉,但遭到拒绝。李明发现之前陈某曾申请成为自己的微信好友,便通过了对方的请求,两人在微信中争吵起来,并约定第二天见面打一架。
2016年11月24日晚7时,陈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来到桂林市秀峰区一家保险公司,在一楼找到了李明。两人先是相互谩骂,随后动手互殴。李明的同事见状后下楼查看情况,陈某以为对方叫来帮手,便拿出杀猪刀,朝李明砍了三四刀,造成李明面部受伤。很快,陈某被警方抓获。经法医鉴定,李明面部创口长4.6CM,构成轻伤二级,左侧颞部创口长2.2CM,构成轻微伤。
秀峰区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事出有因,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次性赔偿一万元)并取得谅解,鉴于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酌情对他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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