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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 两车轻微剐蹭 一方“逃逸”另一方报警

南国早报 2017-03-26 21:38 大字

南国早报桂林讯 (记者唐晓燕)3月21日,在兴安县309工业园区发生一起小轿车和电动车剐蹭的事故,电动车驾驶人倒地后受伤,小轿车却驶离了现场。不过,这起看似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案情之后却发生转折,轿车驾驶人并未被界定为肇事逃逸。

21日下午6时许,兴安交警大队接到在兴安县309工业园区内发生剐蹭事故的报警,电动车驾驶人受伤,小轿车却开走了。值班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只看到一辆倒地的电动车。经医护人员确认,电动车驾驶人右手和腹部有擦伤。据受伤的电动车驾驶人称,肇事车辆是一辆黑色小轿车,“他撞倒我后没停车就逃逸了”。

之后,交警根据电动车驾驶人提供的线索,联系上黑色小轿车车主杨某。杨某确认,案发当时正是他驾驶着那辆车。杨某按照办案民警的要求,驾车到交警大队配合调查。

杨某称,他驾车经过事故现场时,超过了一辆装有雨伞的两轮电动车,当时听到后方传来了一声轻微异响,但并未感觉到车身震动。由于当时急着去办事,他没有停车查看。民警对杨某的黑色轿车进行了仔细勘查,发现在该车右侧后排车门的上沿,有一丝轻微的刮痕,刮痕的高度与电动车安装雨伞的伞沿高度相吻合。

民警表示,本案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意识到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存在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最终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当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同时,民警对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处理。

交警提醒,两轮电动车不要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雨伞装置,否则将带来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机动车驾驶人在察觉有异常后,应及时停车查看,避免产生逃逸行为。

(读者陆女士 稿酬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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