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上接第五版)扎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在组织人事部门支持下,招录40名检察人员全部充实到基层。推进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努力形成桂林检察文化特色品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县检察院、兴安县检察院搬迁新址办案办公,平乐县检察院办案技术用房建设完成项目立项、选址、定点、环评等手续,雁山区检察院办案技术用房顺利封顶。夯实执法为民一线平台,积极发挥全市34个派驻检察室[18]就地接访、化解基层矛盾、延伸监督触角等职能作用。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不断强化宪法意识,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主动接受监督的观念,始终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对人大代表提出的6个方面21条意见建议,全部落实到位、回复到人。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向市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报告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情况,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全年检察工作情况,诚恳听取意见建议。落实日常联系联络机制,坚持向市人大代表寄送免邮资信封、信纸的“绿色通道”制度;通过走访、邀请参加座谈和视察、群发短信和寄送检察长征求意见信等形式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600余人次,向群众发放案件查询、受案范围告知手册等宣传资料8000多份。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廉政监督员、特约检察员[19]、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与检察决策、监督执法办案等作用,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参加专场检察开放日通报履行职责情况。虚心接受网络舆情监督,认真核查15件涉检舆情反映的执法办案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专项检务督查、案件评查、公开听证审查、旁听开庭等活动中增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度,促进阳光执法。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公诉、控申、法警等多项工作的经验做法被自治区检察院推广,共有14个集体和23名个人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和政协民主监督的结果,是各位代表监督支持和关心爱护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为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的服务措施不尽到位,存在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等问题。二是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法律监督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有待提高。三是少数检察人员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强,加强和改进执法作风、强化司法规范化建设仍是检察管理的重要环节。四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检察工作要求更高,法治思维滞后、监督履职不充分、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问题进一步凸现。五是检察改革任务日趋加紧加重,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水平与改革发展的需要还存在差距。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紧紧抓住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有利时机,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2015年检察工作安排
2015年是桂林市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落实上级关于司法改革、检察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努力为桂林建成国际旅游胜地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服务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和深化法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依法妥善处置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检察改革,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促进增强社会活力。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桂林法治建设的意见,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强化检察机关的社会责任担当,更好地立足检察职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深化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以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的需求为导向,充分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强化民生检察,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资源等涉及侵害民生民利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立足执法办案依法化解社会矛盾,落实涉检信访工作改革各项措施,积极参与流动人口管理等重点问题社会治理,推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
三、切实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继续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严肃查办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积极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以信息化大数据为依托推进侦查信息化建设。在市委领导下不断深化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积极整合优化预防职能,推进专业预防,切实提升预防工作水平,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认真对照检查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提出的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诉讼监督。全面落实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深入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等八个方面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切实强化司法规范化建设。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注重加强对证据合法性、权利保障和程序公正的监督,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按照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要求,努力打造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深化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实长效机制,切实增强群众观念、改进执法作风。深化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良知教育,加大正风肃纪力度。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坚持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联系机制,强化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抓基层打基础,推进实现资源向基层下沉、精力向基层集中、人才在基层培养,筑牢检察工作发展基础。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本次大会的决议决定,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己任,依法履职、勇于担当、扎实工作,努力为桂林全面深化改革、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有关用语说明(供参考)
人民检察院职责。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职能。主要包括:(1)对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2)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决定是否逮捕、提起公诉;(3)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检调对接。指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
[2]刑事和解。指刑事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或者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指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风险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和论证评估,对可能发生风险的案件,及时发出预警通报,制定应对处置预案,并主动做好释法说理、教育稳控等预防化解矛盾工作。
[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为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检察机关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和查询平台,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2012年,该系统实现全国检察机关联网。
[5]非法证据排除。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6]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跟踪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7]社会调查。为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收集和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外,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包括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8]附条件不起诉。为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对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9]犯罪记录封存。指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除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10]国家司法救助。指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得不到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解决生活急迫困难。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6个单位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11]量刑建议。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依据法律规定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见的一种请求权性质的诉讼活动。
[12]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13]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刑罚。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暂时变更刑罚执行方式,在监管场所外执行。
[14]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检察机关对执行交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5]案件管理。指检察机关为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依托信息化平台,对所办案件进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管理、统计分析、综合业务考评。
[16]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发的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互联互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对所有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该系统已于2013年11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推行。
[17]人民监督员。为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七种情况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财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2014年1月,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中,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程序改革试点主要包括:一是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改革之后,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形由七种增加到十种。二是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规范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确定程序,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三是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和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主要是将人民检察院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抽选、奖惩等管理工作。
[18]派驻检察室。指为推动检力下沉、工作重心下移,近年来一些基层检察院在辖区内人口较多、辐射功能强的乡镇、社区设置派驻检察室,负责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开展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参与创新社会治理等工作。
[19]特约检察员。指检察机关为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自觉接受党外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民主监督而实行的一项制度。特约检察员由检察机关商有关部门,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参与讨论研究检察工作的某些重大事项,参与有关案件的讨论,经检察院领导指派参加有关案件审查、复查和调查,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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