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人民法院安全意识缺乏埋下隐患害人害己年月
11月18日兴安县人民法院
安全意识缺乏,埋下隐患,害人害己。
2012年11月的一天,早上8时许,陈女士来到兴安镇的菜市买菜。在一家卖米的摊位,陈女士和老板讨价还价。
“砰”的一声巨响,还没等人反应过来,一大块水泥板从天而降,不偏不倚砸在陈女士头上。卖米的老板和附近的人都吓呆了,他们赶紧打了120、110。
水泥板过重,陈女士不幸当场死亡。
民警调查过程中,杨某主动出来承担责任,他说自己住在上面的三楼,这块水泥板是从他家外侧掉落的。
杨某说,几个月前,他将这块水泥隔热板放置在空调外挂机上面。放置的时候,还有人提醒过他,让他小心点,别掉下去砸到人了。
杨某不以为然,自己摆弄了几下,以为牢固了。
眼看一条生命逝去,杨某又怕又懊悔。
最终,杨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对方1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杨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记者杨亚通讯员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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