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有双份保险 车祸致残如何赔法院一审判决,两份保险都得赔
33岁兴安县男子阿中乘货车从柳州前往南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身体多处伤残。提起诉讼后,因所诉事故责任货车为一台重型牵引挂车,该车车头和车斗(所牵引的挂车)分别有一套车牌和一份保险。7月3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阿中获得这两份保险的各项赔偿共计24万余元。
遭遇车祸致残
阿中系广西兴安县人,自己拥有一台厢式货车,雇李某为司机。2010年2月23日阿中乘坐该车从柳州前往南宁,当日凌晨1时10分,在泉南高速公路,该厢式货车车头与金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所载货物及路面不同程度损坏,乘坐副驾驶的阿中身受重伤。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阿中被送往广西脑科医院治疗。2010年12月25日,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阿中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双手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八级伤残,致左侧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致右上肢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金某系柳州市某贸易公司司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金某为公司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头在某保险公司柳州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该车车斗与车头虽车牌不同,但在该保险公司也购买了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间内。
两份保险都赔
因在赔偿问题上协商未果,2012年8月28日,阿中放弃对自己货车的司机李某的索赔要求,仅起诉柳州市某贸易公司及其司机金某、某保险公司柳州分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本案中,金某系某贸易公司员工,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李某系阿中所雇佣,且阿中放弃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阿中在本案中仅能要求柳州某贸易公司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关于责任比例,主次责任的比例为三七分。
由于阿中所诉的事故车辆即柳州某贸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及车斗均购买了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此应由被告人某保险公司柳州分公司在投保保险的范围内先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路产损失、修车费。最终,阿中获赔两份保险的赔偿款共计24万余元。2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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