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产权归前妻 前夫赖着不愿走

桂林晚报 2019-12-21 11:59 大字

去年年底,蒋丽(化名)与丈夫李强(化名)协议离婚,约定房子的产权归女方。离婚后不久,男方以照顾孩子为由搬回家里居住。蒋丽想要出售本套房产需要李强配合,但李强也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此,蒋丽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夫立即搬离,并将房产过户在自己名下。18日,记者从秀峰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李强把房产过户至蒋丽名下。

住房产权归前妻前夫赖着不走且不配合房产出售

蒋丽与李强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10日,蒋丽、李强自愿到全州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了婚后财产分割的相关事宜,对位于秀峰区的一处房产的处置事宜进行了详细的约定。约定中讲明:位于桂林市秀峰区的一处房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如果该房产出售,收到房款,女方支付男方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如果该房产未出售,2018年底女方支付男方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全州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

2018年底,蒋丽通过房屋中介,联系到了一个买主。通过协商,买主愿意购买蒋丽位于秀峰区的房产。出售过程中,蒋丽需要李强配合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委托书上签字等事宜。但是李强拒绝了,直接导致蒋丽卖房没有成功。更让蒋丽郁闷的是,离婚后不久,李强就以要照顾小孩为由,搬回了秀峰区的房产内居住,一直赖着不搬走。

今年10月中旬,蒋丽一纸诉状,把李强告上了法庭。

庭审期间,李强辩称,其对蒋丽的诉请有异议。关于房屋过户问题,蒋丽应先给付其20万元用于支付一些共同债务开支,给付后再将房子过户给对方。涉案房屋贷款现在也未还清,双方都在还房贷;小孩现在在外地读书,离婚时蒋丽曾承诺将房屋留给小孩,如今要卖房产,是违背诺言之举。此外,房产尚未过户至蒋丽名下,仍在李强名下,他依然有理由居住在房产内。李强说,综合这些因素,导致他不配合蒋丽出售房产的事宜,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判决:前夫把房产过户至前妻名下

秀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履行偿还双方之间债务的义务是否系被告协助原告过户涉案房屋的前提条件。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秀峰区的一处房产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应为原、被告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在离婚时达成一致协议,该房归原告所有,此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了原告应按协议先给付被告相应款项,被告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的辩解意见,离婚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原告先行给付被告相应款项,被告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协助原告或将房屋过户至其指定的该房买主名下的主张,并不符合双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就此达成了另外的协议,故原告的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李强协助原告蒋丽将桂林市秀峰区的房产过户至蒋丽名下,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及所欠银行抵押贷款由原告蒋丽负担;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

记者秦丽云通讯员雷娜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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