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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成立“破处”派出所长获刑10年

南国今报 2013-12-06 15:47 大字

今报桂林讯(记者王小丁)桂林市全州县某乡镇13岁初一女生文美(化名)在放学途中,遭遇他人威逼、胁迫至县城接客“破处”,第一个客人竟是时任该县公安局东山派出所所长的吕某(今报3月20日04版曾报道)。事发后,检察机关以吕某涉嫌强奸罪、协助组织妇女卖淫罪提起公诉。昨日,桂林市雁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吕某犯强奸罪、协助组织妇女卖淫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今年1月17日下午,文美放学回家途中,被3名女子强行带到全州县城的世昌宾馆。对方用“开水烫脸毁容”、“沉入湘江”等言语,威胁她“卖处”。当晚,文美被带至县城北乐门酒店708房,与一名约30岁的男子发生关系。之后两天,文美又遭两名男子强奸。文美去公安部门报案时,恰好碰到第一个男子。该男子叫吕某,曾是全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当时刚升任东山派出所所长。

“派出所所长涉嫌破处”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事后,自治区、桂林市两级公安部门组成专案组,调查发现吕某涉嫌强奸罪,还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1年至2012年间,身为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的吕某10余次接受卖淫组织提供的“小姐”,而卖淫组织不收或少收嫖资。吕某则在多次“扫黄”行动中,提前通风报信,提供保护伞。

在案件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吕某均否认与文美发生关系。法院通过宾馆视频、视听资料、医院诊断、证人证言、手机通话记录等综合判决,认为各方证言证词相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吕某构成强奸罪。最终,法院对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协助组织卖淫罪3年,执行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该案共涉及10人(5人另审),同案宣判的还有涉嫌组织妇女卖淫罪的唐某、唐某文、侯某丽(女)、梁某涛(女),4人分别被判处2至6年有期徒刑,处罚金5000元至2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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