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8)桂0330破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黄昌乾的申请,于2018年8月3日裁定受理桂林易达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破申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0月24日指定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为桂林易达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桂林易达铝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12月7日前,向桂林易达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19号财富名城1栋4层;邮政编码:541001;联系电话:0773-28195191311773626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桂林易达铝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桂林易达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平乐县人民法院五号法庭(三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平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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