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儿子去世后留遗产公婆与儿媳因口头承诺对簿公堂

桂林晚报 2016-06-29 08:36 大字

本报讯(记者谭熙通讯员阳国沙)儿子去世后,儿媳因为难以负担房贷,打算把房子卖了,并承诺给公婆一笔钱。然而,房子卖了,儿媳并未履行口头承诺。27日,平乐县人民法院二塘法庭对这起官司进行一审宣判。

王娟和大军在1997年结婚,并育有一儿子。王娟和大军两人以前在广州打工,2004年在番禺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首付了6万多块,剩余的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约定还贷期为10年。

2008年1月,大军不幸病故,王娟不仅要一个人赚钱养儿,还要负担每个月的房贷,时间一长,自感无力承担,于是想卖掉房子减轻负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大军父母也享有房子的继承权。在卖房前,王娟和大军父母商量,口头承诺两位老人,卖房后一次性把卖房所得钱中的10万元给他们,并每个月支付500元的生活费。大军父母同意后,三人到平乐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大军父母在放弃继承声明上签了字,并由公证处予以公证。

然而王娟卖房后,并没有履行承诺,而大军父母年纪大了,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也很困难。在司法所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大军父母把王娟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儿子的遗产。

庭审时,王娟表示,她一个人偿还了34个月的房贷,压力很大,迫于无奈将房子卖掉。“当时他们到公证处公证,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所以法院应该驳回他们的请求。”虽然王娟当时的口头承诺没有白纸黑字写下,不过负责两老放弃继承声明公证的公证处工作人员出示了一张证明材料,证实了王娟曾作过口头承诺。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材料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只作为一种证据来考证。大军父母所签放弃继承声明书,虽经公证,但与王娟口头承诺给付10万元大军父母、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并不矛盾,并不能掩盖大军父母签名放弃继承是一种附条件民事行为的实质,只有在该所附条件成立时,该放弃继承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大军父母在大军去世后无任何生活来源,王娟辩称两老经公证已放弃继承,而要求驳回两老诉讼请求,其请求驳夺了两老的继承权,且违背了公序良俗,不予采信。大军父母请求继承其应有份额,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

法院经计算,扣除王娟个人支付的房款部分,剩余的卖房款37万余元为大军和王娟的共同财产,两人各占一半。因此,大军的遗产为18万余元。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大军的遗产由大军父母、王娟、大军的儿子4人共同继承。最后法院一审宣判,王娟在判决生效后应给大军父母9万余元。(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新闻推荐

夫妇在家被杀警方9小时侦破

广西平乐县警方8日向媒体通报,在桂林市公安局刑侦、技侦部门和荔浦县警方的支持下,12月7日18时许,广西平乐县警方经过9小时的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了该县“12·7”故意杀人案件,将作案犯罪嫌疑人叶...

平乐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平乐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