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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人民法院买房前搞清楚房屋所属土地的性质很

桂林晚报 2013-11-05 20:08 大字

10月21日平乐县人民法院

买房前,搞清楚房屋所属土地的性质很重要。

老王是贺州人,三年前他来到平乐镇,承包了一块土地种杨梅。他还想买间房子,以方便生活。

有人告诉他,老李夫妇有三间瓦房,他们有意出售。老王来到老李家看房,很满意,最后以4万多块钱买下三间瓦房,并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卖了房子后,老李夫妇离开平乐,到南宁和大儿子一家生活。

因为和大儿媳相处并不愉快,再加上不适应南宁的生活,今年4月,老李夫妇回到平乐,住在小儿子家。虽然住在儿子家,老李夫妇还是觉得不自在,他们有点后悔卖掉那三间瓦房了。

老李夫妇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三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

这个答复让老李夫妇很意外,他俩找到老王,把自己想要回房子的想法告诉老王。老王可不乐意了。

今年8月,老李夫妇把老王告上法院,要求老王返还房子。在庭审过程中,老王坚持《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而且已经履行了多年,没有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李夫妇所有的房屋是其向该村集体申请宅基地建造的农村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本案中,老李夫妇转让房屋给老王必然涉及到宅基地也一并转让。由于老王属于外县城镇居民,房屋转让双方不属于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且转让时也没有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故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王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三间瓦房给老李夫妇,同时老李夫妇退还4.2万元给老王。

拿着法院的判决书,老王很郁闷,“早晓得在买房子前我搞清楚这事,现在就不会这样子了。”(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谭熙通讯员莫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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