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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人民法院必要的警示标识和护栏是安全的保障

桂林晚报 2013-11-13 20:03 大字

11月5日平乐县人民法院

必要的警示标识和护栏,是安全的保障。

家住平乐镇的小武4岁了,2月20号这天,他来到隔壁村的外婆家耍。

下午6点多钟,外婆在厨房忙乎着,在家里待着有些无聊的小武偷偷跑了出去,在村里边走边玩,就这样走到村民李青家前。

在李青家前,有一个水坑,周围没有护栏,小武在玩耍时靠近了水坑,一不注意,他掉进坑里。等到被人发现救起时,小武已经没了呼吸,这让小武的家人悲痛至极。

“如果水坑围了起来,小把爷过不克也就不会这样了。”小武的家人认为这场悲剧是因水坑而起,挖水坑的李青难逃责任。

于是,小武的家人到法院起诉,要求李青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是你们自己没看好他,让他一个人出来耍,关我什么事。”李青不觉得他有什么错,发生此次事故,是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青因建房而在其房屋前所挖的水坑,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作为施工人的李青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而小武的家人因疏于看管,监护不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对小武死亡本身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法院综合案情,李青和小武的家人在这场悲剧的责任为七三开,也就是李青得赔偿10万多元给小武的家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谭熙通讯员莫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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