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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人民法院想追回钱款没错但绝对不能以触犯法

桂林晚报 2013-10-15 20:19 大字

9月29日平乐县人民法院

想追回钱款没错,但绝对不能以触犯法律的形式去解决。

李某今年35岁,平乐人,16年前曾经因帮人处理赃物而被判刑。

2007年,李某听说挖矿能赚钱,就和几个朋友合伙做挖矿生意。不过到了2010年,李某提出退股,当时合伙人清算了李某的股权,应该给李某10万元。不过,这笔钱迟迟没有给齐。

今年5月,李某因为欠债,被债主追债追得很紧。他突然想到,以前在矿山还有两台洗矿机是新的,“反正他们还没算清楚钱给我,我拉走机子可以让他们把剩余几万块给我,如果他们不给钱,我就扣住机子再慢慢和他们谈,不得就卖机子。”

就这样,5月4日晚七八点,李某找来一辆铲车,和铲车司机一起来到矿山。

李某用钢丝将洗矿机绑好,准备拉走,谁料车子没开多远就被陷在泥里走不了……随后,李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记者谭熙通讯员覃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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