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倒车不慎撞倒三岁男孩 法院判家长园方都担责
三岁男孩在空地上玩耍时,幼儿园的校车正好在倒车,结果一不小心,男孩被撞。9月22日,桂林市平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男孩家长和幼儿园都有责任。
去年9月7日下午5点多,3岁的小强跑到家附近一老房子前玩耍。就在这时,王刚驾驶着幼儿园的校车送学生回家,正好经过那栋老房子,且需要调头。
但王刚倒车时没有注意到蹲在附近玩耍的小强。结果,车子撞倒了小强。小强的爷爷得知孙子受伤,立刻报警,并把孙子送到医院。一开始,王刚还到医院看望,并支付了3000多元的医药费。可之后王刚就再也没有出现。
交警部门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但该事件发生的地点不属于“道路”,因此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不予以认定。
为了给孩子讨个说法,小强的父母把王刚和幼儿园负责人肖伟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3万元。
但王刚和肖伟表示,小强只有3岁,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小孩一个人在空地耍,周围没有大人看着,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刚驾驶车辆倒车时不注意,是导致小强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由于王刚是肖伟雇请的司机,其驾驶车辆送小孩回家是一种职务行为,故其民事责任应由肖伟承担。而小强事发时年仅3岁,作为小强的监护人应多加看护,所以小强父母未能尽到监护义务也是导致他受伤的另一方面原因,应承担20%的责任。
法院认定,小强受伤所造成的合法损失为2.1万元,由肖伟承担1.68万元,小强父母承担42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据《桂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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