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关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资金保障】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安排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并根据城市绿化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及时调整。
第五条【社会参与】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鼓励开展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和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七条【科学研究和科技应用】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引种驯化、选种育苗、栽培管理、植物多样性、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植物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研究,努力提高科技含量,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市、有关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有关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要求】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桂林“山—水—城”相互依存的景观风貌特色和历史文化特征,合理设置各类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进行科学布局,形成完整有机的系统。
第十条【城市绿线的划定】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规划区内各类绿地和生态区域的控制线(简称“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必须同步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予以补足。
第十一条【城市绿地设置规定】
城市绿地率指标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城市内河、溪流、湖泊及水塘等防护绿地规划宽度不应少于30米;城市出入口、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规划宽度不应少于30米;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防护绿地规划宽度不应少于50米。
城市规划区内重要保护山体应当以石山山脚线为基准设置宽度不少于20米的绿化保护线。市级文物保护区周边应当设置宽度不少于10米的绿化保护线。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分工】
本市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区域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市、有关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下转第三版)
新闻推荐
■来论据媒体报道,3月14日,一湖北籍男子在前往广西南宁途中,发现桂林永福服务区公厕有两个位置贴有“湖北籍厕位”...
桂林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桂林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