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预付卡消费要慎之又慎
【市民吐槽】游泳卡过期预付款泡汤?
市民周女士:花2500元在桂林市一家健身城办理了一张50次实名游泳卡。2019年3月,我正想去游泳时,发现卡已过期。立即与发卡方经办人联系,经办人回复说到期就不能再延期了。因还剩下30次左右没有使用,眼看自己卡里的1500元就这样化为乌有,实在心有不甘,于是去了市消协投诉,寻求帮助。
【记者核实】法律规定可延期或退款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另根据《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不得另设有效期。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使用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周女士曾与发卡方经办人再次联系,并把这些法规发给对方看,可没想到,对方却对她不理不睬。
桂林市消协工作人员查明情况后,立即致电该健身城,告知投诉的详情,并请他们根据《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给周女士的游泳卡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使用期限。该健身城的店长很重视,答应马上给予核实解决。三天后,市消协了解到,该健身城已和周女士达成协议,并为其办理了延期手续。
【消费提示】预付卡消费应慎重
因预付卡案件已成为高发的投诉热点,桂林市消协特向广大市民和相关经营者发出警示:预付卡到期,商家应给与退还余额或者延期。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消费时,除了要谨慎选择商家,理性充值,签订合同,保存发票证据外,更要在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主动维权。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像周女士一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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