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今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记者苏文娟通讯员戈红明)29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天开始执行。
据悉,调整后,桂林市城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5元/小时。
由于受经济形势的影响,相比2018年,本次最低工资调整的幅度不大,桂林市城区由原来的1680元/月增至1810元/月,每月增加了130元,增长幅度达到7.7%。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低工资的调整直接影响了劳动者薪酬和待遇的增长,失业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等也将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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